| 关于调整玉米合约持仓量有关标准的通知 |
| 副标题:关于调整玉米合约持仓量有关标准的通知 |
作者:788cn 文章来源:788cn编辑 点击数:
更新时间:2006-10-20 8:37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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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商所发〔2006〕72号 各会员单位: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,并经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,我所对原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,将提高保证金标准的持仓量由原来的60万手、70万手和80万手分别放宽至100万手、150万手和200万手,即: 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: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(N) 交易保证金(元/手) N ≤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5% 100万手 150万手 200万手
调整后的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第六条,已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自即日起实施,详细内容可登录本所网站www.dce.com.cn“交易所通知”栏目查询。 特此通知。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○○六年十月十八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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